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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台电梯能办注册登记

 ■文/赫成刚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15年第9期刊登了陈永远撰写的《这台电梯能办注册登记吗》的案例(以下简称陈文),讲的是A公司作为使用单位,将由D公司生产而由有相关资质的C公司安装的电梯依照TSG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向B市质监局递交了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资料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B市质监局在对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C公司的安装行为并未得到D公司的委托而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范。对A公司能否办理电梯注册登记,产生了三种意见,莫衷一是。下面简单进行分析,和同仁们探讨。

 

    首先看电梯使用注册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规则》第八条规定:“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三)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四) 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五)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对照陈文中对案情的描述,可以看出,A公司在申请电梯使用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从齐全性和真实性上完全满足了该《规则》的要求。

 

    其次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原意。该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包涵以下内容:一是电梯制造单位是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主体;二是电梯制造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和修理;三是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但是,最为突出的是,既然电梯实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一条龙”管理,电梯制造单位对自己进行或其委托进行的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这样的规定更加明确了电梯的安全责任。

 

    第三看《规则》第八条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的衔接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较以往诸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而言,针对电梯的制造者而言,是新增设的义务性规范。如何对其正确适用?既涉及到法律溯及力的问题。衡量一部法律是否有溯及力,以对是否有利于当事人为准:有利于当事人的则承认其溯及力,否则相反。由于是新增设的义务性规范,为做好此条规定的实施和平稳过渡,按照“新梯新办法、老梯老办法”的原则,对《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日之后安装、适用的新电梯,必须遵守此条规定;对之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老电梯,仍可沿用以往的工作方式。

 

    最后看三种意见的具体表述。第二种意见认为:“实行电梯使用登记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电梯投入使用。C公司安装电梯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的委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说明这台电梯安装手续不齐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能向申请人发放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诚然,其对电梯使用登记目的的表述是正确的,但从对该法第二十二条涵义的分析可以得出,本条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加强电梯制造者对电梯生产、安装、修理各环节的安全性负责,及时跟进技术服务。而不是由使用者倒查D公司与C公司是否存在电梯安装的委托关系,不应因生产者或安装者的违法而由使用者“买单”。同时,产生问题的环节发生于电梯安装环节,电梯监管部门在接受安装告知、检验机构在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而未发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应最终归责于使用者。在相关责任判定上存在偏颇。第三种意见认为:“C公司安装电梯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的委托,B市质监局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C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C公司限期整改,在此期间,暂缓发放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但第三种意见中存在以下问题:安全监察指令书无外乎是指令C公司与D公司重新补签委托协议。如果D公司出于各种原因不愿签订而相关法律规范有没有相应的硬性约束,是不是“暂缓发放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的主张会无限期的拖延下去。

 

    综上所述,只要使用者提供的申请材料满足了《规则》的要求,理应向申请人A公司发放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因为,明示的就是必须执行的。不得在明示的条件之外再行添加注册登记条件,提高注册登记门槛。况且,是否需要审查C公司与D公司存在委托安装关系也不是A公司的义务。至于C公司的不法行为,当然应予以纠正。但万不可因C公司的违法行为而阻却了A公司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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