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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立法保障电梯安全

    日前召开的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银川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正式初次审议,这标志着银川市正式通过地方立法充分保障电梯安全。
为何立法
    随着银川市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总量日益增长。我市电梯年均增速约30%。截止到3月21日,我市注册在用电梯15889台,已办理告知、正在安装或拟安装4876台,分别占全区电梯总量的71.4%和67.4%。电梯已遍布我市商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住宅小区,成为与百姓生活密不可分的特种设备。
   “电梯投诉关注度增高。”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左弘说,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将电梯安全作为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强对安装、改造、维护保养和日常使用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管,连续六年未发生致人死亡的电梯安全事故。但纵观全国,近年电梯安全事件频发,往往快速形成不良舆情,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反观我市,2015年以来涉及特种设备200余件投诉中绝大多数为电梯,电梯安全已成为备受关注的民生问题。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国华说:“上位法与实际执法相脱节。一是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5部涉及电梯的规章,均是条框式规定,未对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使用、监管各环节进行详细规范,特别是电梯安装前的选型、电梯井道机房的设计规范和建筑质量,及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责任、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县以下各级政府的协调和安监、住建、公安等部门的职责规定尚不明确。二是上位法中规定的执法主体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从法律适用上来讲,我市行政体制改革后,市场监管局不是法定执法机关。”

明确监管部门

   “《条例(草案)》共九章六十三条。”马国华介绍说,《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了我市电梯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为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上位法规定地方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理清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电梯行业协会的职责。明确了县以下政府、相关部门和电梯行业协会在电梯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的各自职责,明确了电梯行政审批事项划归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理顺了改革后的法律关系和工作机制。
    同时,《条例(草案)》确立了将电梯安全监管纳入“智慧银川”建设。
《条例(草案)》确立了在我市建立电梯安全远程检测系统,将电梯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等纳入电梯远程检测系统,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智慧银川”大数据平台;规定了系统建设、维护、管理、使用主体和责任,明确了系统应当具备的应急救援响应、安全评价等功能,将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和各方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到同一个平台,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严格各方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的管理单位。”马国华介绍说,《条例(草案)》规定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条例(草案)》规范了电梯使用中各方责任。特别针对应急救援、投诉举报处理时限等问题,将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检验检测单位的检验受理和检验时限及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处置,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对事故(故障)应急救援和处置,以“分钟、小时和日”为单位予以量化规定,落实各方责任,规范各方行为。如电梯使用单位“如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发生故障乘客被困时,5分钟内安排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并24小时专人值守。”
   《条例(草案)》规定“使用单位未设立24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标准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委托维护保养单位或者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对所使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草案)》针对特定违法行为做出明确规定。针对人为破坏电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明确了禁止情形和处罚幅度;
    针对电梯使用主体不明、安全责任无法落实的问题,对电梯使用单位和公用电梯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电梯使用单位投入不足、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公示等内容。针对电梯生产、维保单位使用没有保质期限、安全生产许可或形式实验报告及使用旧电梯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维保的问题,《条例(草案)》予以明确禁止,并规定了处罚幅度。针对外省(区)市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和我市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问题,防患未然,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