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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实施的意见

关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实施的意见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质检特函〔201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供需双方于新标准批准发布日期2015年7月16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供货、安装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的,可以按照原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原版标准)供应电梯产品。

  二、供需双方于2015年7月16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或实际交货日期)在新标准实施日期2016年7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电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原版标准供应电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或实际交货日期)在2016年7月1日(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标准供应电梯产品。

  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原版标准供应电梯产品的项目,可能在2016年7月1日(含)之后实施监督检验的,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填写《执行原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报送电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各地质监部门可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执行原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

  Comments on Amendment 1 of GB7588-2003 St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The Amendment 1 of GB7588-2003 St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is to be enforced since July the 1st.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RC stated that elevator products with scheduled or actual delivery time after July the 1, 2016, should be manufactured and serviced under the new standard.